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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能否主张利息损失?法院: 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0-08-07 16:33:11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郭某主张合同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予以驳回。

  2019年3月,郭某委托被告许某为其办理特殊工种的退休手续,并交给被告一万元办理手续的委托金,后来,被告许某并未给原告郭某办成此事。郭某多次向被告许某催要该委托金,许某总是借故推托。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合同委托金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气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暂计算至2020年1月1日,已产生利息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特殊工种的退休手续,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因原告是在确认其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的退休手续的情况下而委托被告办理,被告亦没有办理的职权,委托事项违反了退休的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事项违法,故双方所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无效。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一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y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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