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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虽有约定债权人讨要时仍需双方连带还

  发布时间:2014-12-24 09:10:00


    许某和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欠张某的20000元由许某承担5000元,由程某承担15000元,后债权人张某向许某索要借款时,程某只同意给5000元,并称我和程某有协议,我只承担5000元,但在向程某讨要剩余15000元时,程某拒绝支付该款。近日,焦作市中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某和程某连带清偿原告张某借款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日,因二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 2013年11月12日,被告许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15000元至今未还。另查明:二被告于2010年7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10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20000元,由被告许某承担5000元,由被告程某承担15000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因该借款是二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张某,故二被告仍对所欠原告借款负有共同连带清偿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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