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光天化日闹市扒窃 偷走6元钱获刑6月

  发布时间:2014-12-24 09:12:18


    两男子光天化日之下,在闹市行窃,被判刑罚悔不当初。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张大毛、张二毛同时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大毛和张二毛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早市,由张大毛负责望风,张二毛负责下手, 将正在推着电动车买菜的被害人李文文的手提包盗走。手提包中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3元人民币。经公安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大毛、张二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不分主次,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gl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