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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同事受伤被认工伤 要求赔偿获法律支持

  发布时间:2014-12-24 09:13:12


    2012年3月16日,原告张某为救同事而受伤,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虽经协商,但被告就赔偿问题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2014年12月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共计27649元。

    2012年3月16日,原告在被告公司为救同事许某发生工伤,遂送到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一氧化碳中毒;2、支气管炎;3、心率失常、偶发实性早搏(24小时动态心电图),2012年4月26日出院。原告花费医疗费10572.8元,住院期间均由一人陪护。2013年3月1日,经本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3年8月1日,经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未达到伤残等级。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玉水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7649元。

责任编辑: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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