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但两车在路上发生刮蹭,互不相让,一人轻伤。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3月15日18时许,被害人范某某驾驶小客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车时与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农用机动三轮车险些发生刮蹭。韩某某追至朱村路口红绿灯处,双方先互相谩骂,而后互相发生殴打,被告人韩某某持铁棍将范某某左眼眶打骨折。经鉴定,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持铁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无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