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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车祸死亡获赔偿男子欲独吞该款法理不通

  发布时间:2014-12-24 09:19:53


    被告许某系原告刘大某的女婿,原告靳某系交通事故中死者刘某的儿子。2013年2月17日,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被告许某肇事者手中获得65万元的赔偿。被告许某获得此款后,拒不给二原告分割,故诉至法院。近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依法判决依法被告许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原告赔偿款各15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家属、焦某家属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2013年4月9日与被告许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者刘刘某亲属共计650000元,该款由被告许某领取。刘某丧事由被告许某办理。另查明,刘某的父亲是原告刘大某、丈夫是被告许某,两个儿子是许小某、靳某,以上四人均是农村户口。刘某死亡时,其父亲刘大某81岁,儿子许小某4岁零10个月,其儿子靳某15岁零3个月,刘某共有子女5个。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焦某、王某付的赔偿款共计650000元应属刘大某、许某、许小某、靳某共有,被告许某领取该赔偿款后不应独自占有,应在刘大某、许某、许小某、靳某四人之间进行分配,因该赔偿款并未明确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故可将刘某的法定扶养人各自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从赔偿款总额中扣除后,剩余赔偿款在刘大某、许某、许小某、靳某间平均分配,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原告赔偿款各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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