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法院不支持。近日,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李林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24日,被告吴广因事向原告李林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7%,使用1个月,逾期月息10%,违约金6000元。截止到2013年9月10日,被告吴广共向原告李林偿还借款52300元,后因利息过高,不再还款。原告认为,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还本金30000元、违约金12000元,利息30800元,共计72800元。扣除已还的52300元,被告仍欠原告205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广向原告李林借款理应偿还,但原告要求的利息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借条中关于利息为月利率4%的约定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