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必信,行必果。”曹某某卖房,却出尔反尔,不按约定腾房。2015年1月7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某商品房六间交付给原告。
据了解,2008年12月10日,曹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东边车库一间及库存服装约3万元归丁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曹某某所有。2010年2月27日,曹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曹某某将大世界商品房六间以5.5万元转让给李某某,李某某准许曹某某居住3年,李某某同时将5.5万元交付曹某某。签订协议时,丁某某在场作见证,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均在协议上按手印。
法院审理认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因被告曹某某前夫丁某某也在房契上捺印,应当认定丁某某知道曹某某处理房产的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曹某某收到原告李某某房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腾房。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