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然而现实生活中更应加强对狗的饲养管理,以免造成他人损伤,也给自己也带来麻烦。2015年1月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532元。
据了解,2013年7月30日,韩某某在被告养猪场附近被马某某饲养的狗咬伤,当日入住中站区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双手狗咬伤、双手皮肤撕裂伤、左手指(四、五)肌腱部分断裂,住院26天。马某某已支付韩某某的医疗费用11457.5元。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韩某某被马某某饲养的狗咬伤,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失,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