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站区法院通过深入群众了解情况,成功和解执结了一起因立碑砸伤人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8年10月份,韩某为给死去的亲人立碑纪念,便找到了同村的石匠李某,希望李某按其要求做一石碑,并负责立好,双方约定好价格后,李某便连夜赶制,并如期完工。在约定的日期,双方同时来到墓地,在韩某的指定的位置,李某开始了吊立工作。李某在吊车上操作,韩某则站在地上指挥方向和角度。李某为安全起见,建议韩某站远点儿,韩某却说自己年龄大了,站远了看不清,正在说话功夫,吊绳上的石碑突然滑落,转瞬间将韩某的大腿压在了下面。李某赶紧将韩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当即垫付了500元。韩某出院后,双方却因治疗费用的分摊,出现了争议。
2009年4月份,韩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韩某称李某吊立石碑时,操作不慎,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却称自己已经提醒韩某,并及时送其前往医院,已经尽了责任。双方争执较大,再加上当时都在气头上,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5日判决李某给付韩某赔偿款共计2万余元。
在规定的时间里,李某则并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韩某向中站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在了解了案情后,便驱车前往双方的村委会,调查双方平时的表现和家庭收入等情况,为制定执行方案做准备。在得知双方平时都是比较本分的农民,家庭收入也可以的情况后,执行员心中有了底,随后便将双方召集在一起。一开始,执行员对两方的纠纷避而不谈,只是不停地询问双方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夸奖他们平时表现好、吃苦耐劳、邻里和睦。见当事人听后都有些不好意思,执行员便将话题转到了纠纷的处理上来,分别对两人进行劝解:李某作为施工人,虽然尽了提醒义务,但是吊绳没有系牢,确系工作疏漏,应该承担责任;韩某作为主家,在听到劝告后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也应承担责任。再加上都是同村人,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各退一步,没啥大不了的!
经过执行员的劝说,李某率先表态,愿意赔偿但应该相应减少金额,韩某也表示可以商量。执行员便趁热打铁,开展和解工作,最终双方商定李某一次性给付韩某14000元,韩某放弃其他权利。第二天,李某便将执行款送到了法院,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