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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只猕猴往回拉 非法运输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5-02-02 15:16:39


    宠物虽可爱,但是有时也可能为主人带来灾难。2015年1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胡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初,被告胡某前往浙江旅游,在浙江省庆元县境内,遇到当地农民在路边出售一只猴子。胡某见猴子前爪有伤,便出于好心将其购买,准备给其治伤养做宠物。交易成功后,胡某在没有办理野生动(植)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轿车带着猴子由浙江返回山西省太原市,途径焦作市中站区焦晋高速西入口处被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证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w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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