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6日,买某遇到毋某,发现毋某与其电动车被盗时监控里的人很像,就拦住毋某,毋某承认偷车并愿意赔偿。因毋某没有赔偿,买某遂报案。2月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判处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盗窃罪合并,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2014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毋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某诊所门口,将被害人买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的金彭牌神龙11F电动三轮车盗走。该车被毋某丢失,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80元。2014年8月4日被告人毋某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毋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