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早市趁人不备偷走6元钱及一部价值3元的手机,被民警当场抓获。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傅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2014年11月6日12时许,傅山骑摩托车至焦作市建设东路森林公安局斜对面早市,趁熊宝买东西之际,将熊宝放在身边电动车车把上的绿色毛线包盗走,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包内有黑色手机一部(鉴定价值3元)和现金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