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无证驾驶将人撞 未满十八从轻罚

  发布时间:2015-03-18 08:28:56


    2015年3月17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陈某驾驶某无牌号二轮助力车搭载黄某等人一起回单位。当晚22时50分许,行驶至某矿山机器设备厂门前时,将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除此以外,事发时,被告人陈某未满18周岁,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致使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陈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陈谋犯罪以后积极救治伤者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加之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经社会评估,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

责任编辑:whb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