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劳动仲裁,某公司将员工郭某告上法庭,没料到,2015年3月18日,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依然判决其支付郭某经济补偿金、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共计一万九千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郭某到原告公司工作;2013年6月,原告公司通知郭某休息,之后便向其发放7月份的生活费500元、8月份的生活费300元;2013年10月,该公司与郭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却未为郭某办理失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虽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仍应当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不足4年,应按4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原告因停产给被告放假,应当支付被告生活费到2013年10月份;同时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失业保险,应当赔偿被告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