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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开门未注意 引发事故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5-03-24 09:32:12


    王某下车开门时,未仔细观察,造成和其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许某撞上车门,又将梁某撞伤的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梁某将王某告上法庭,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15年3月2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赔偿范围内赔偿梁某各项损失6506.22元。

    2014年7月18日,王某乘坐轻质车在人民路店后村口下车开门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许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后又将梁某撞到,造成许某和梁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下车开门未注意安全,引发交通事故,致梁某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梁某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轻质车在中国人民保险获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先由中国人民保险获嘉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w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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