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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不计后果 受害反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5-03-24 09:36:32


    冲动不计后果的行为使得本是受害的自己成为被告。2015年3月19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许华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秦冷医疗费1520元、误工费300元、陪护费477.39,共计2297.39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18时许,原告骑电动车带孩子回家,不幸将许华的孩子撞倒,许华看到秦冷未下车扶起孩子,并认为秦冷要跑,遂上前对秦冷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入住中站区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5月22日,公安部门对被告许华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华因孩子被撞倒对原告秦冷进行殴打,致原告秦冷受伤住院,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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