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乘坐朋友赵某的摩托车回家,不慎被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刘某撞倒,受伤住院治疗,因刘某不管不问,拒绝支付所需费用,将其告上法庭。2月10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下午,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乘坐人刘某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无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赵某和刘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驾驶电动车与原告乘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因被告和原告乘坐的摩托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进行赔偿;同时因李某不是本车人员,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故对刘某辩称的李某乘坐的摩托车作为机动车辆未加入交强险而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