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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更名 劳动关系不变

  发布时间:2015-03-01 08:45:39


    1988年,徐某被某矿务局下属公司录用为正式员工,1994年因单位不景气回家等候通知,没想到这一等就是20年,2015年2月27日,终于在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后,得到了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所在的被告企业,自1993年开始,历经多次合并、重组及更名、由单一的某水泥厂变更为如今的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12月,徐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得到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后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书面告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2013年4月,原告再次起诉又撤诉,6月第三次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辩称自己系2002年成立的新公司,与此前的公司无关,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前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多次更名后变更为被告公司,由于企业法人的合并更名,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承担,故原告主张自己和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w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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