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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雇员工 经济补偿双重

  发布时间:2015-02-10 08:47:17


    在某水泥厂上班的李某,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被通知在家休息,不料却遭到了厂里的辞退,双方因此对簿公堂,2月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该水泥厂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李某到水泥厂工作;2013年5月,水泥厂通知李某休息;2013年11月,李某接到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电话通知,理由为旷工。除此以外,该水泥厂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李某向中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水泥厂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泥厂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旷工的事实,是违法解雇员工,合同解除后,水泥厂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与此同时该水泥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没有按照规定给予李某经济补偿,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另外一笔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w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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