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母亲随哥哥生活,并一起承包了村里的1.7亩土地,当母亲去世后,村里征地,并对农户进行土地补偿,妹妹认为该补偿款应为老人的遗产要求分割。5月29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刘战胜和刘秀梅为兄妹关系,其父母为刘长年、张小花。1975年父亲刘长年去世。1998年母亲张小花随刘战胜生活,共在村里承包土地1.7亩,2003年张小花病故。2013年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村委会按照1998年土地承包名单,病故的母亲张小花也有征地补偿安置费27968元,赔偿款登记在户主刘战胜名下,该款项暂时滞留新庄村委。妹妹认为这部分补偿款是二老的遗产未做任何分配,遂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适当分割土地补偿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村集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性质上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个人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以农户为单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并非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张小花生前与儿子刘战胜作为一户家庭承包土地,在其死亡后,刘战胜一户继续对该承包地进行承包经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对象应为刘战胜家庭一户,故土地补偿款27968元不能作为张小花个人遗产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刘秀梅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