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李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6月8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2月2日,李阳向崔艳艳借款2万元,并当即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后半年内还清。同年4月2日,李阳又向崔艳艳借款5万元,也出具一份借条,约定于2013年10月1日归还,以上共计7万元,崔艳艳因自身所需,向李阳催讨要求还款,但李阳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归还,经多次讨要无果,2014年3月崔艳艳将李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法院确认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以上事实有崔艳艳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两份借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中站法院判决:1、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崔艳艳借款70000元。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