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村集体依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6月16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征地赔偿款继承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育有两子一女,2003年去世。长子司某甲早年病故,其育有司甲、司已、司丙三子;次子司某已;女儿司某丙。1998年张某随司某已生活,共同在某村承包土地1.7亩,2013年承包地被征用,赔偿款登记在户主司某已名下。原告司某丙、司已、司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赔偿款为遗产进行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性质上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分配方式上是以农户为单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并非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不属于个人承包收益。具体发放标准不能改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性质,故土地补偿款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