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5725.5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许某骑电动车由西向东逆行非机动车道行至本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南时与由东向西没有驾驶证的原告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许某承担主要责任。当晚,张某住进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皮肤撕裂伤,住院25天,花费5561.50元,住院期间陪护1人。被告辩称:事故责任划分不合理,因未提交推翻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某驾驶电动车逆行与原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许某承担60%的事故责任,原告张某承担40%的事故责任。被告辩称:事故责任划分不合理,因未提交推翻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