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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撞上电动车 司机免责单位赔

  发布时间:2015-06-19 08:35:07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6月17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85354.38元,原告返还被告赵某某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被告赵某某单位赔偿原告被告某保险公司未赔偿原告的免赔损失等费用合计2490.28元。

    据了解,2014年3月24日6时15分左右,在中站区跃进路方圆运业有限公司门口,赵某某驾驶某单位大型客车接送工人时与骑电动车的刘某某相撞,致使刘某某受伤,其电动车损坏,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赵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驾车接送本单位工人时将刘某某撞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其系职务行为,故应由其单位对刘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肇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某、赵某某单位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w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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