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行道路上停车开车门的过程中,应当保证不妨碍其他通行者,不给他人带来危险。6月1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506.2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4年7月18日,被告王明驾驶某驾校学轻质车在人民路店后村口下车开门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红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后又将张磊撞到,造成李红和张磊受伤,李红车辆受损,张磊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王明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磊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明下车开门未注意安全,引发交通事故,致张磊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张磊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因张磊的损失均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故张磊要求王明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因无证据证明被告驾校存在过错,故张磊要求被告驾校赔偿损失,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