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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40岁因盗窃 15年都在吃牢饭

  发布时间:2015-06-24 08:21:07


    生活环境、经历不同铸就了不同的人。有些人从小被娇惯,经历一些事情后,他们变得懒惰起来,喜欢贪小便宜、小偷小摸,不劳而获地生存着。如果没有好的人来引导他们,日子久了,他们偷盗欲望会变得越来越大,逐步走向犯罪道路,这种偷盗成瘾行为在损坏别人利益的同时自己也受到了更为严重的惩罚。6月2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吕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据了解,吕宁, 200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25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吕宁犯盗窃罪,向中站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1日0时许,吕宁窜至焦作市中站区南朱村,在北一排的街上将被害人李震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盗走。2014年7月29日在公安机关抓捕吕宁时,吕宁将车留在现场后逃窜。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吕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原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w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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