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9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应返还原告张某彩礼钱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10月11日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0月21日,原告给付被告礼金10000元,同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未同居生活。为此,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在相识仅十余天后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不牢,且婚后双方没有一起生活,彼此没有建立任何夫妻感情。原告张某诉请与被告李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10000元,因原告给付的目的是与被告结婚并共同生活,但因双方未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之规定,该项请求,应予支持。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