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孩子张小明无证驾驶机动三轮农用车撞伤钱成,后钱成将张小明及其父母张大明、肖利告到法院。6月29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审结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大明、肖利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753元。
2014年8月11日晚上,被告张小明无证驾驶机动三轮农用车由西向东逆行非机动车道行至本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南时将同向原告钱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张小明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钱成无责。当晚,原告前成住进中站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皮肤撕裂伤,住院25天,花费5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小明无证驾驶机动三轮农用车由西向东逆行非机动车道行至本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南时将同向原告钱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张小明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钱成无责,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采信。原告由此产生的合法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张小明年仅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由被告张小明的监护人被告张大明、肖利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