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但这又是一个特殊的案件,当事人都是聋哑残疾人。2015年9月11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为保障聋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案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专门聘请了焦作市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教老师来为其担任手语翻译。
王林和李明系朋友关系。自1999年11月24日起,李明先后四次向王林借款1700元、3200元、700元和400元,均未约定期限和利息,王林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其借款6300元及利息(自1999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李明向王林借款6000元,事实清楚,因无证据证明多出的300元借款,故本院对王林请求李明偿还借款600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故利息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林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