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李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某各项赔偿款共计14万元。
2014年6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摩托车与骑摩托车逆行的李某相撞,导致张某受伤,李某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诉至中站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共计18万元,其中12万元为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款。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自觉履行,张某向中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表示刚上班不久,确实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赔偿款,经查询,李某也确无可执行财产。执行法官一方面找李某的家属做工作,要求其家属积极协助李某履行赔偿义务,一方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张某进行如实反馈,张某表示愿意与李某及其家人进行协商处理。此后,执行法官根据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等事实,多次向双方及其家人分析各种利弊,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做双方思想工作,在执行法官的苦口婆心下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14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余赔偿款及利息。
2015年9月21日,当李某母亲和李某一起拿着14万元赔偿款交到法院时,执行法官善意地提醒李某说:“如果你的摩托车缴纳有交强险的话,你个人就可以少赔12万元而由保险公司支付。” 李某十分后悔地说:“我的摩托车之前买有交强险,出事的时候交强险刚刚过期一个月,我之前感觉买交强险没什么用,就没有及时续缴,谁想到真的就出事故了,这事让我肠子都悔青了!”
案子顺利执结了,但作为一名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机动车一定按时购买交强险,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而不及时缴纳,否则一旦出了事故,除了身体的伤害,还会给自己及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