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的汽车起火报废后,因家中母亲去世,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破坏了火灾现场,保险公司拒绝了其索赔要求。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月1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汽车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公司被判一次性赔偿原中华18000元。
据了解,2014年元月11日晚9点,原中华的轿车停放在中站区东王封村老家门口,次日凌晨车突然起火,经村民及消防员的及时扑救将火扑灭,但整个车已经报废。火灾事故后第二天,因原中华母亲去世,按农村风俗需要处理后事,现场被清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但其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及车损险等一切险种。因此,原中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68220元。
事后法官经多方调查取证火灾情况属实,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火灾原因不明的,属于免责范围,不能按照理赔程序正常赔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随后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中华18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