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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过程有一定过错 死者家属要赔偿获部分支持

  发布时间:2015-10-08 08:31:40


    2014年8月11日,肖某因口服“百草枯”农药中毒,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但未被成功获救而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故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75885.3元.2015年9月30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568.65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1日,死者肖某口服“百草枯”中毒,被送至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13527.74元,肖某住院期间陪护2人。2015年4月20日,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为:1、被鉴定人被送到医院后,医院对疾病的诊断正确,治疗及时,基本治疗原则无误,救治医生缺少抢救百草枯中毒的临床经验,尽管对其家属进行了告知义务,并书写了沟通记录并签字,但上面没有日期,记录时间无法认定,并且内容对本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预后、病情的严重程度均无表述,视为无做到告知义务,医院存在过错;2、医院在对本病没有经验的情况下,既没有请上级医院会诊,又没有及时转院,在对百草枯中毒基本抢救措施中,缺少必要设备(血液净化设备)的情况下实施抢救,既无告知家属此项治疗的情况记录,又无家属同意不用此项治疗的记录,医院存在过错;3、患者入院时测肌酐已升高,其病程记录未有任何记录和分析,也没有和家属对病情的严重性进行沟通,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根据7月26日的病情记录,在病情严重的情况下,仍没有建议患者转院治疗,继续在本医院治疗,医院存在过错。鉴定意见为:医院在抢救肖某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肖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30%。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口服“百草枯”中毒系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根据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医院整个诊疗过程的分析,医院确实存在着在诊疗中对肖某疾病的预后判断不准确,医患沟通欠及时准确,在缺乏相应的诊疗设备(如血液净化设备)和对此疾病的诊疗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未说明情况让患者及时转院的情形,故应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w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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