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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没依据 全因公司规章未生效

  发布时间:2015-10-12 08:11:28


    赵某是某公司员工,2014年12月5日,公司将赵某解聘,理由是其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赵某认为公司将其解聘没有道理,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服仲裁时又诉至法院。2015年10月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于2002年到被告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长期驻外工作,2014年12月份,被告公司以原告赵某持续旷工10天,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原告赵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没有提交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原告赵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原告赵某系被告公司销售人员,常年驻外工作,被告以一张考勤表认定原告旷工10天,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交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原告赵某的证据,被告公司依据公司的管理制度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正当。遂支持了赵某的诉请。

责任编辑:w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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