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未经房东同意将房屋转租,房东得知后与租户从新签订租赁合同,谁知竟惹恼了二房东,将租户屋内的货物偷走。2015年10月14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陈东被判返还原告沈旺的所属物品。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5月1日,原告沈旺与被告陈东签订租房协议,陈东将三间房屋租给沈旺用于开门市部,租金一年7500元,租期1年。之后,沈旺得知,陈东租赁给自己的房屋不是其本人房屋,而是李强的房屋,陈东无权转租。并且,房主李强告知沈旺,其与陈东租赁合同2014年7月到期,沈旺应与房主直接签订租赁合同。2014年6月底,沈旺与李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一年4500元。沈旺将与陈东的租金全部结清,之后房租直接交付给房主李强。对此,陈东心怀不满,于2015年1月24日将沈旺租赁房屋门锁撬开,偷走轮胎、割枪等大量物品。随后,沈旺将陈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东返还侵占其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以原告欠房租为由私自拉走原告物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现原告沈旺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