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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还钱依旧高消费 “老赖”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5-10-19 08:20:43


    一笔58万余元的赔偿款被“老赖”韩某拖欠长达7年,法院多次执行均被韩某恶意规避,申请执行人莫某一家苦不堪言。2015年10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拒执罪”,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10月2日,莫某在被告人韩某开采的矸石矿工作时摔伤,后莫某被鉴定为二级伤残。2010年9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焦民三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某赔偿莫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2287.66元。2012年8月28日,莫某和被告人韩某达成和解协议,韩某分四次付给莫某20万,莫某放弃本案其余本金及全部利息。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韩某分两次付给莫红行10万元后就没有再履行协议。2014年12月5日,莫某向中站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韩某履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站法院执行局立即展开执行工作,但是多方查找韩某无果。2015年6月1日,中站法院执行局通过查询韩某银行账户发现,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4年12月9日期间,韩某在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均有存取款交易,数额达7万元之多。经调查发现,韩某陆续将以上款项取出,但是并没有用于赔偿莫某,而是用于其乘坐飞机到云南、四川等地旅游和其他高消费,故意逃避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焦民三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韩某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期间被告人韩某又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其仍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且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人韩某将其收入用作其它消费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申请人未能得到赔偿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w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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