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丧葬费 抚恤金 遗产
【裁判要点】
父亲死亡后,其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性质如何认定?该款在子女之间又该如何分配,才能平息各子女之间的的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案件索引】
一审: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3)站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2013年5月30日)
【基本案情】
原告梁菊香诉称:原告父亲梁明勋系原王封矿退休工人,于2012年7月16日病故,由于王封冶化公司在发放梁明勋抚恤金时把关不严,从而导致抚恤金49807元被梁保和领走。现原告要求依法追回应分的份额9900元,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抚恤金9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梁保和辩称:原告起诉没有理由,父亲的丧事都是我一手操办的,我当时领走了45386元,另外还有两个月的工资4600元。领过钱后,我的弟弟梁保安找我分钱,但我们兄弟三人协商未果。
被告王封冶化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发放时不存在失误和把关不严,原告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是错误的。梁明勋系原王封矿退休工人,其死亡后,持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来答辩人处登记死亡并请求开具火化申请的是梁明勋的长子梁保和,上级将丧葬费和抚恤金批下来后,持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签字领钱的也是梁保和。答辩人不清楚死者有几个子女、多少继承人,也没有义务调查谁是第一、谁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对领钱人身份及提交的证明进行核实,只要手续齐全,见到证明即交付上级转来的存折。原告应当找梁保和主张权利要求其应得的份额,原告在明知被告梁保和已将抚恤金全部领走后仍起诉答辩人不妥,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明勋系原王封矿退休工人,于2012年7月16日死亡。梁明勋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梁菊香、梁保和、梁保安、梁保太、梁冬花。梁明勋死亡后,王封冶化公司应向梁明勋亲属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49986.32元,在扣除多领的两个月养老金4600元后,实际发放了抚恤金和丧葬费45386.32元,上述抚恤金、丧葬费、多领的两个月养老金均由梁保和领走。另查明,梁明勋的妻子及父母已先于梁明勋死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计算单和结算表予以证明,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站民二初字第00072号判决:1、被告梁保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梁菊香9900元;2、驳回原告梁菊香对被告焦作煤业(集团)王封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该费用依法应由死者近亲属予以分配。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五分之一,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梁保和实际领取了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49986.32元,故被告应当将49986.32元的五分之一即9997.26元返还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9900元,不超出应得数额,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王封冶化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释】
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被告梁保和在答辩当中并未将案件事实表述的完整,在调解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梁保和在领取了其父亲梁明勋的丧葬费和抚恤金45386.32元后,由于其兄弟梁保太认为自己履行了赡养父亲的主要义务,应当多分,结果导致梁明勋子女就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故梁保和才被姐姐梁菊香、弟弟梁保安起诉到法院。因此,对丧葬费和抚恤金性质如何认定?其又如何分配?直接影响本案的结果。
一、相关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是社会保险部门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这是社会保险部门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和其职工均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交纳主体,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标准,均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情况挂钩。
3、《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一 、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这是目前社会保险部门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直接依据。
4、《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1992(20)号文件、豫财综字(1992)105号文件)规定:“……一、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丧葬补助费由原按本企业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调整为按本企业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和救济费、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给的一次性救济费改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户口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25元至30元;户口在小城市和县镇的每人每月20元至25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5元至20元。孤身一人的另加5元。三、建立一次性抚恤金制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生前十个月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单位按基本工资。)……”
5、《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劳险[1993]7号 豫财综字[1993]45号 文件)规定:“……一、在“通知”(以上豫劳险字[1992]20号文件简称“通知”)执行时间之前,即1992年10月底前,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已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供养直第亲属抚恤费,且同时享受劳人险[1985]13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待遇的,其两项待遇高于“通知”中规定的抚恤费标准的,所高出部分可继续享受;对其中未执行劳人险[1985]13号通知的,一律按一九九二年十一月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二、1992年10月底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已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其供养直系亲属给付了一次性生活救济费的,不属“调整标准”范围,原则上不享受“通知”中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待遇。但对其中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生活特殊困难者,可给予照顾,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通知”规定按企业“月平均标准工资”,现改按企业“月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后分别计发补助费标准的基数。……”
由此可见,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在1992年的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虽然已经提出,但并未直接建立,而是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和救济费对死亡者家属进行救济,之后的行政规章多是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和救济费的标准和救济对象进行调整和规定。直到2007年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出台才明确提出了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标准,并对丧葬费作了计算标准又一次作了调整。而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则依然保持,间接说明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福利待遇在逐步提高。
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性质
那么,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是遗产还是其他性质的财产呢?笔者认为,上述两费用不属于遗产,因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显然,上述两费用是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当事人死亡的事实发放的,是受国家社保法律政策的调整范围,属于公法的范畴,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主要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来调整,属于私法的范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自然不能按照当事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来分配。
笔者认为,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应当属于社会福利范围。根据汪玉凯编写的《公共经济》(中国人事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的观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四个部分。社会福利,是指由国家或社会为立法或政策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其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形式。它偏重于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不带任何前提条件地给予每一位符合规定的公民,囊括了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保障内容。”“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障,保证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社会福利是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社会优抚则是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第181页、183页)显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提供者是代表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依据的是国家相关规定,目的是对直系亲属失去亲人的体恤,已经超出了社会成员生存需要,因此属于社会福利无疑。
三、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
该两项费用如何分配呢?笔者建议,对于一次性抚恤金,应当参照《继承法》关于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予以平均分配为宜,毕竟,失去亲人的精神损失对于死者直系亲属而言是难以量化的,而且为了防止引发矛盾纠纷,发放范围也不宜扩大。对于丧葬费,如果是已经实际支出了的,分配给实际支出人,如果未实际支出,则参照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