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为结婚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新房1套,肖某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足额缴纳了房款,但房产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未按约定交房,肖某认为,房产公司已经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2015年11月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需支付肖某因未及时交房的违约金28973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肖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开发公司应于2014年8月30日将房屋交付肖某,如逾期交房按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肖某依约交付了房款,可房产公司直到2015年7月1日才将房屋交给肖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在肖某交房产公司房款后,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14年8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肖某,但房产公司直至2015年7月1日才将房屋交付给肖某,房产公司明显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