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贼难防”。 2015年11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许某甲偷窃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许某甲退赔被害人许某乙2450元。
2013年9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明知焦作市中站区其堂哥许某乙家长期无人居住,翻墙进入院内,撬开东屋屋门,将一台液晶电视机盗走。后以85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030元。赃物未追退,赃款已挥霍。接着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甲再次撬开许某乙家的屋门,将一台空调挂机和主机盗走。以105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志高空调价值1420元。赃物未追退,赃款已挥霍。2015年7月6日,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向中站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甲在被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