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拖欠工资心急切,抢夺他人工资占己有。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某抢夺一案,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韩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7月21日,包工头高某在食堂内给李某、刘某等十几个人发工资,因不够全额发工资,先支付李某、刘某共10000钱工资,被告人王某趁李某数钱时,将其手中的10000钱夺走,递到被告人韩某手中,该韩某起身离开,王某骗李某帮其出去追钱,待李某意识到钱被抢时,王某、韩某已骑车逃离。韩某从10000中拿了6000多元给工人开工资,给王某800元,自己得3000多元。赃款已退还。被告人王某、韩某于2015年7月22日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如实供述其二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韩某在向施工承包人索要工资时,将施工承包人已给付他人的工资实施抢夺,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某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某帮助被告人王某抢夺他人钱款,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