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爱生命,远离毒品。2015年11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某刘某偷窃一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2月21日凌晨4、5时许,被告人王某、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焦作市中站区,由刘某在旁边望风,王某用一块砖头将受害人秦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轿车驾驶位车门玻璃砸开,后王某将车内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及一个黑色折叠钱包盗走,后二人将该手机以600元卖掉,二被告人将所盗窃的现金和出卖手机所得现金购买毒品吸食。2015年6月29日,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向中站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采取持砖头砸汽车玻璃,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手段,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