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肖某不幸去世,但其去世前借朋友程某钱,程某眼看自己的借出去的钱面临着不能要回的危险,就向肖某家人索要,但索要无果,无奈将肖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告到法院,要求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肖某的财产范围内连带清偿该借款。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肖某做生意向其朋友程某借款100000元,肖某于2015年3月4日死亡。被告肖大某、肖二某及张某分别是肖某的女儿、儿子及妻子。
本院认为,肖某向原告程某借款事实存在,肖某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肖某未及时归还借款,引起纠纷,肖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肖某已经死亡,故被告肖大某、肖二某及张某作为肖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肖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该笔借款的责任。法院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