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不负责任的行为。2015年12月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某酒后肇事一案,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焦作市中站区焦晋高速焦作下站口时,与张某所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2013年11月25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1mg/100ml。2013年12月8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焦公交认字(2013)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1mg/100ml,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