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贩养吸,害人害己。2015年12月1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某贩毒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席上的王某神情沮丧。被告人王某称家中的电子称是自己吸食毒品时称毒品用的,自己吸毒已经很长时间,也认识一些吸毒人员,有时候会把自己购买的毒品卖给这些吸毒人员,得到的钱又都买毒品吸了。2014年11月20日10时许,吸毒人员赵某在被告人王某家中购买毒品,王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0.2克毒品海洛因及底料一包。赵某将毒品和底料掺在一起在买某甲客厅内吸食一半,在回家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1月28日17时许,吸毒人员丁某在王某家中购买毒品,王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买了丁某0.04克毒品海洛因,丁某当场将毒品吸食。随后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民警在王某家中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0.78克,甲基苯丙胺4.73克,查获的毒品已上缴焦作市禁毒委员会。事后第二天被告人王某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向他人贩卖0.2克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王某存在以贩养吸情节,对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海洛因0.78克,甲基苯丙胺4.73克,咖啡因58.09克应认定其犯罪的数量。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