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再次作案被捕,终进牢房悔不当初。2015年12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同李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4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北路某家属院,将被害人冯某停放在该家属院大门通道靠南墙的一辆白色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几天后在自己骑行过程中该车丢失。之后在2015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怡光南路西的一家物流店门前,将被害人毛某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骑车行至焦克路后,由张某驾驶被盗车辆,李某骑摩托车在后面蹬该车,行驶至中站检察院门口时,被车主逼停后,将李某抓获,张某趁乱逃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里李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相互配合,不分主次,均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