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伙同他人慌称能帮人破灾,接连骗取数万元。2015年12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王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王某、刘某(另案处理)密谋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盗窃,其中王某、刘某负责寻找租房户,张某负责对租房户进行盗窃。当日10时许,三被告人乘车窜至中站区李某家中,刘某借口张某是其老板将该张某带到李某家商谈租房事宜。后张某以能够帮助李某家破灾为由,诱使李某将5800元人民币及一对黄金耳环拿出,用纸包好后押在水杯上消灾。期间张某让刘某在李某家附近准备接应。随后张某趁机用废纸将上述财物掉包盗走。同天张某和王某又以同样手段骗取买某200元左右人民币、一对黄金耳环及一个黄金观音菩萨挂坠。2014年9月26日刘某又以张某是其老板分别与杨某和原某谈租房事宜,张某以帮其破灾为由骗取杨某1200元,骗取原某4900元。又在2014年9月28日9时许,张某和王某以同样方式骗取韩某170元左右人民币、一对黄金耳环及一个银手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租房名义进入被害人家中,采用给被害人破灾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家中财物,系入户盗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全部参与的犯罪事实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