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无证驾车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为自己获得缓刑机会。2015年12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交通肇事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11月7日4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中站区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收路与怡光路交叉口路段时与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丰收路由南向北横穿道路时相撞,造成毛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毛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你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家属于2014年11月13日达成协议,就毛某的死亡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2000元整,毛某家属表示愿意接受,且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在其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比照自首,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