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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盗取承兑汇票诈骗215万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6-01-08 09:56:19


    快递员梁某沉迷赌博,欠下高额赌债无力偿还。遂利用职务之便盗窃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民间贴现作为赌资,最终走上一条不归路。2016年1月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梁某曾在焦作市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任过销售员,熟悉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及民间贴现规程。2012年10月,梁某辞职来到某快递公司工作,期间接触了大量公司之间相互邮寄银行承兑汇票的快递业务,熟悉投递流程、汇票存放位置和工作人员作息时间。后梁某因挪用单位货款被邮政快递开除。

    失业后的梁某无所事事,很快沉迷上网络赌博游戏,但是赌运不佳欠下高额赌债。走路无路之际,梁某决定通过盗窃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民间贴现作为赌资。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利用工作期间配发和自己私下配置的某快递公司库房钥匙,趁工作人员休息之际先后9次潜入快递室,盗走银行承兑汇票15张,价值面额217万。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梁某陪同同学李某收发快递期间,趁李某不在之际,又将面额为5万元承兑汇票盗走。随后梁某利用其所窃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多次诈骗侯某、司某、申某、焦某及某投资担保公司等被害人,涉案金额2154237.42元,非法所得共计207618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其所窃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梁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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