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身陷毒品漩涡,虽然曾被强行戒毒和劳动教养,却不知悔改,因囊中羞涩,结果走上了飞车抢夺的道路。2016年2月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因犯抢夺罪及抢劫罪被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9月22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白色助力摩托车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北朱村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其的波导L6手机抢走,后以300元价格卖给赵某(现已追退)。又在15年9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白色助力车沿怡光路路东由南向北行驶至怡光路跃进路交叉口,趁被害人张某正在看手机之时,将其手中的一部小米手机(已追退)抢走,被害人张某将徐某拽翻在地,徐某起身逃离现场后发现自己的手机和抢夺的手机都掉在摔倒时的地上,返回取时发现两部手机被张某捡起,遂将张某按倒在旁边花池中,用手捂住张某的嘴阻止其求救,并将两部手机抢走,逃离时被巡防队员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实施抢夺他人财产犯罪过程中,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因抢劫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抢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抢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