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造成了一人重伤、一人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的严重后果,却因被告人李某悔罪态度良好,取得当事人谅解,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驾车超越前方王某驾驶的同时进入超车道的重型厢式货车时,与其追尾相撞,后又撞在左侧中间隔离护栏上,导致重型厢式货车被撞后撞在左侧中间隔离护栏上后翻车,造成司机王大(化名)与乘车人王二(化名)受伤,乘车人王二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路政设施损坏,重型厢式货车车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用手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4年10月23日,本案被害人家属收到被告人李某0000元谅解金,并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发生事故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经某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是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